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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盗窃多个包裹 为掩盖痕迹在公司内放火

发布时间:[2014-4-16]  查看次数:2528


4月15日,记者在采访中知道到,黄陵县某快递公司送货员陈某拆封多名客户包裹施行偷盗,后又为掩盖偷盗痕迹在快递公司内放火,黄陵县人民法院以偷盗罪、纵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据记者知道,黄陵县某快递公司在一商住两用楼一楼,被告人陈某系快递公司送货员。2013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快递公司,使用其在工作期间偷配的钥匙打开房门,拆开四五十件邮包,从包裹内盗走小米2S手机一部、三星多彩500G移动硬盘一个、品胜10000毫安充电宝一个、小米8G手机内存卡一个、并从办公桌抽屉内盗走现金120元。经判定,被告人陈某所盗赃物中的小米2S手机价值1772元、移动硬盘价值295元、充电宝价值208元、内存卡价值27元。

为掩盖其偷盗行动,被告人陈某又产生放火烧毁现场的主意。在明知现场系商住两用高楼,放火行动会危及该楼人员及财产安全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将屋内纸盒、货物、邮件包装袋等易燃物分两堆砌于屋内北墙下及沙发边货架下,然后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着两个双面胶带塑料包装袋,引燃两堆砌好的易燃物,放火后被告人陈某即逃离现场。其放火行动致快递公司未投货物以及屋内沙发、饮水机、电脑等办公用品均被烧毁。

案发后,该快递公司先给客户补偿损失。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家族代其补偿快递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该快递公司表示不再追查被告人陈某的补偿职责,对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动予以谅解。

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动构成偷盗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偷盗罪的犯罪事实建立;被告人陈某为掩盖其偷盗的犯罪事实,在商住两用高楼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动构成纵火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放火罪的犯罪事实建立。

因被告人的放火行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所犯纵火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陈某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归纳考虑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和家族代为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多个量刑情节,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陈某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认罪服法,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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